國家電投規章〔2016〕209號
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政府、企業、公民和其他組織等利益相關方依法獲取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國家電投”或“集團公司”)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治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以及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國有企業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在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職責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利益相關方和組織公開的企業相關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在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責的過程中,公開發布的以文字、圖片、圖表、視頻等形式記錄或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按照《條例》有關要求,集團公司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解決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公開辦,設在辦公廳),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公正、公平、準確、及時、便捷的原則。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損害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商業秘密。
第六條 集團公司發布信息涉及其他企業或者社會機構的,應當與有關部門或者企業及時溝通、確認。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公開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健全完善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制度,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所屬企業信息公開工作。負責完善和實施涉及信息發布的集團公司新聞發布等制度,管理和組織實施集團公司總部對外新聞發布及受理、安排新聞媒體采訪事宜。
法律部門負責集團公司總部信息公開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戰略規劃部門負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協調和指導工作。
第八條 公開辦的主要職責:
(一)指導總部部門、所屬單位做好主動公開信息事宜,維護和更新集團公司總部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接收、批分和正式答復向集團公司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ㄈ┙M織編制集團公司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等。
(四)履行集團公司規定的與企業信息公開工作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所屬單位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員為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具體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協調和落實,解決和反映信息公開工作遇到的問題。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名單應報辦公廳備案(見附件1),聯絡人發生變動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將新聯絡人名單報備辦公廳。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范圍
第十條 集團公司信息公開的形式,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第十一條 向社會主動公開的信息,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C構設置、員工人數、主營業務。
。ǘ┛梢怨_的部分發展規劃、專項規劃。
。ㄈ┐_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生產經營業績。
(四)清潔發展、環保排放、安全運營、社會公益與援助等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信息。
。ㄎ澹┌凑丈鲜泄疽,應該公開的信息。
(六)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七)工作人員廉潔自律有關規定。
。ò耍┲卮箜椖拷ㄔO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投訴、舉報、信訪途徑。
。ㄊ﹩T工招聘、錄用的條件、程序、結果。
(十一)辦公地址、通訊電話。
。ㄊ┞氊煼秶鷥鹊钠渌麘斠婪ㄖ鲃酉蚶嫦嚓P方公開的信息。
第十二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關方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集團公司總部、所屬單位申請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ㄒ唬┥婕皣颐孛艿男畔;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ǘ┕_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審議等執法活動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ㄋ模┘瘓F公司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可能對他人隱私和名譽構成侵害、對相關人員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企業及社會的正常秩序帶來影響的信息。
第十四條 擬發布的信息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與相關機構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一)集團公司聯合其他機構發文。
。ǘ┢渌麢C構聯合集團公司發文。
。ㄈ⿺M發布的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需征得有關機構同意的,未經同意不得發布。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總部、所屬單位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條 信息主要通過以下渠道主動公開:
(一)企業門戶網站、微信、微博等媒體。
。ǘ┬侣劙l布會、新聞通氣會。
。ㄈ┩獠啃侣劽襟w。
。ㄋ模┥鐣熑螆蟾、年報、宣傳冊等。
第十七條 公開信息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國家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集團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保密審查。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報集團公司保密辦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各信息擁有部門和單位(指提供信息內容的業務相關部門和單位)是確定信息是否公開的主體。對本部門、本單位制作的信息,按以下規定履行公開程序:
(一)各信息擁有部門和單位依照本辦法、《國家保密法》等相關規定,在起草涉及信息發布的文件材料時應標明公開屬性(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公開)。
。ǘ┬畔碛胁块T或單位負責人對公開屬性進行審核并簽字確認。
(三)公開辦對送核文稿的公開屬性進行核對無誤后,報請相關領導審定。
。ㄋ模⿲λ图瘓F公司之外機構會簽的文稿,各起草部門和單位須請會簽部門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
。ㄎ澹┌凑丈鲜龀绦蛲瓿蓪徍耸掷m的擬公開信息,根據確定的公開形式公開。各信息擁有部門和單位在辦文之外制作的信息,經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公開。涉及集團公司之外部門和單位的,應事先溝通一致,重大信息應報集團公司領導批準。
第十九條 申請獲取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公開申請。填寫《獲取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2),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及身份證明文件。
。ǘ┥暾埖男畔热。
。ㄈ┡c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性的說明。
(四)獲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
第二十條 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復:
。ㄒ唬⿲儆诠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ǘ⿲儆诓挥韫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ㄈ┥暾垉热莶幻鞔_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予以明確。
(四)依法不屬于集團公司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二條 收到信息公開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公開辦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以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四條 公開辦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給工作帶來不利影響、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集團公司公開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對總部部門和所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