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注:
1.上表披露信息為我公司企業負責人2017年度全部應發稅前薪酬(不含2017年發放的以往年度薪酬)。其中,第(1)、(4)項由國務院國資委核定。
2.2015年度為中央企業負責人第四任期(2013年-2015年)經營業績考核最后一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始實施任期激勵收入。